2017年11月11日星期六

投诉: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柳林里强迁事件继续



在避开了党中央十九大和美国总统访问的“维稳”的风头之后,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柳林里居民在“习近平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刚开始时,继续受到迫害。由于前区长曹立强领导的政府,将“历史风貌保护区”的土地,早在所居住的居民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卖给商人。对这片承载着历史记忆的地方的居民的住房进行所谓的征收和强迁甚至强拆,动用非法执法人员对这一片居民不断骚扰,已经连续很长时间,包括侮辱上海电视台媒体人员,也多次曝光。

这个在四川北路横浜桥的“柳林里”是百年老连体洋房,住在里面的都是普通老百姓,近一年来,因为政府雇佣社会非法人员,如拆迁队流氓多次殴打老百姓虹口公安局无数次出警,最大的不安定因素就是与老百姓为敌的政府自己。如今,老百姓使用法律的办法,通过政府公开信息的办法,继续保卫自己的家园和居住权利,他们发现,政府对这一片地皮的文件,竟然是一个没有文件编号的文件,遂质疑为非法文件,但是,至今没有得到司法部门和政府的明确解释。
 
虹口区就是依据这个没有文号的不合法批文对198.200.404街坊违法征收,虹口区法院根据违法征收作出强迁通知,并实施强迁。

20171110号,在没有预兆的情况下,柳林里14号的居民一家遭遇强迁,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现在还被非法拘禁。政府派遣城管:穿蓝色制服,头顶盔甲,手拿盾牌与普通老百姓为敌。对普通居民下毒手。在里弄的居民向他们评理,又遭到警察来干涉。莫非这就是“习近平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目前,被强迁的住在柳林里十四号的居民,遭到非法拘禁,他在“里面”捎口信说:“10日晚上一夜没有睡,今天(11)才躺下来一会,在强迁当日,也没有看到一个法官来,也没有解释强迁的裁定书的法律依据何在,来强迁的人的身份也不知道。事主完全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突然袭击。事情到此,他们一家仍旧失去联系和正常的生活。

上海的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搞圈地,危害普通老百姓的生计,不知道出了多少腐败分子,前区长曹立强为所欲为,他曾经工作的老百姓多有揭发,在前几个月已经调离本区,上海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换上了“新时代”的人马,普通老百姓寄希望与他们,来停止官商一起吸老百姓鲜血的“政府行为”但是,在柳林里十一月十日,住在十四号的居民一家被强迁,使大家没有看到希望。

仍旧回到政府文件,回到最原始的公民知情权,在政府文件受到质疑的情况下,这种强迁是一种暴力,老百姓是不能屈服的,现在,他们被强迁的一家在绝食。
我们把我们要求政府文件的合法性用另外一个政府文件来说明,如下节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在没有字号公文应当视为无效文件,以此为依据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